裁判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0年8月31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原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河南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合同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沈阳华创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诉讼请求】大唐河南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沈阳华创公司赔偿大唐河南公司因风力发电机故障和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295984186.4元,违约金3939560.16元,无需支付沈阳华创公司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总金额为33902478.8元。上述费用,与大唐河南公司就《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对沈阳华创公司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2.请求判令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3.诉讼费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事实认定】2017年12月31日,大唐河南公司与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责任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22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责任限公司注销登记。
2016年5月4日,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沈阳华创公司购买24台CCWE2***型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安装技术指导、5年质保服务,合同总金额20192万元。
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0.2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通用条款10.3条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专用条款10.1条约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最后一批合同设备试运行完成,取得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投运后60个月。
专用条款10.12条约定,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补齐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卖方需在本风电场备足为保证风电机组可利用率的易损件和消耗品,备品备件包含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备品各件。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表约定,质保期备品备件及易耗品的价格为364500元。
专用条款违约责任部分第11.3条约定,卖方担保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担保项都将在性能验收中达到要求。如一或多项技术参数和/或担保项由于卖方原因没有达到要求,卖方须根据如下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和价格对买方支付损失赔偿(该损失赔偿费仅限于当事机组)。
11.3.2条约定,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97%、第二至五年≥98%。单台机组年平均可利用率≥95%。(1)如果整个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低于97%(不含97%)、第二至五年低于98%(不含98%),对于每低于保证值1%,赔偿额额为合同额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记录要求,整个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高于97%(含97%)、第二至五年高于98%(含98%),而单机可利用率低于95%时,每低1%,赔偿额为单台风机价格的1%×未达标风电机组的台数……(5)可利用率的统计,按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月19日,沈阳华创公司交付的24台风力发电机组陆续通过整套施运验收。
质保期间,因机组叶片扫塔和其他故障、缺陷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实际支出采购、修理、更换、检测、安装等维护保养费用11856118.34元。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公证处(2020)豫郑中证内民字第343号公证书载明的机组自带的风机监控系统数据统计,案涉风电场第一年的平均可利用率为93.0979%(取值区间2018年1月30日—2019年1月29日)。
【裁判意见】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华创公司订立的《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合并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大唐河南公司承继。
第一,关于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因风力发电机故障和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29598418.64万元。截止到2018年1月19日,沈阳华创公司交付的24台风力发电机组全部通过整套施运验收,但根据合同约定,在60个月质保期内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时,沈阳华创公司应按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损失;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沈阳华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按约提供了维护保养义务,大唐河南公司因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和缺陷而实际支出的采购、修理、更换、检测、安装等维护保养费用11856118.34元,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对大唐河南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风电场第一年的平均可利用率为93.10%,低于保证值3.90%,根据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01920000×0.5%×(97-93.10)=3937440元。
第三,关于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的处理问题。根据采购合同和附件2价格表的约定,该364500元是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及易耗品的价款,属于合同总价款的组成部分。在沈阳华创公司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该364500元应由大唐河南公司承担。现沈阳华创公司虽未履行该义务,但大唐河南公司请求沈阳华创公司支付质保期内维护保养费用(含自行采购的备品备件、易耗品费用)已经得到支持,等同于沈阳华创公司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大唐河南公司再行主张从总价款中扣减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属于重复主张。根据合同“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补齐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之约定,如果沈阳华创公司在质保期内未足量供应备品备件,应在质保期结束后补齐,不表示沈阳华创公司有两次供货义务。据此,对大唐河南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四,大唐河南公司请求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大唐河南公司在本案中既为给付请求又同时请求抵销债务,诉讼请求存在冲突。且本案沈阳华创公司并未提起反诉,其对大唐河南公司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的具体金额尚存争议,本案无法直接抵销,故本案仅支持大唐河南公司的给付请求。如双方存在可抵销的债务,可依法抵销。
【一审判决】一、沈阳华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唐河南公司损失11856118.34元;
二、沈阳华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唐河南公司违约金3937440元;
三、驳回大唐河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注:未查询到该案二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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